业务线速查(69 条)69 条 × 8 组 · 场景 → 法条 → 原文(节选)→ 详见
期限速查(21 项)21 项高频期限 · 按申请 → 审查 → 复审无效 → 维持的时间轴排列
引用均按官方文本核对(更新:2026 年 8 月)
| 业务场景 | 引用法条 | 法条原文(节选) | 详见 |
|---|---|---|---|
| 一、申请与授权 | |||
| 申请前 · 判断发明创造类型(发明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专利法》第2条 |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 第一、二、三章(初步审查) |
| 外观设计 · 授权条件(不属于现有设计 / 与现有设计或其组合有明显区别 / 不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冲突) | 《专利法》第23条 |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 第三章(外观设计初步审查,含第23条审查) |
| 外观设计 · 申请文件(图片或照片 + 简要说明) | 《专利法》第27条;《实施细则》第30–31条 |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细则第30–31条:图片/照片与简要说明的具体内容要求) |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 第三章(申请文件审查) |
| 外观设计 · 合案申请(同一产品多项相似外观设计 / 成套产品) | 《专利法》第31条第2款;《实施细则》第40条 |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 第三章(根据专利法第31条第2款的审查) |
| 申请前 · 排查是否属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 《专利法》第25条 | (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 第一章 |
| 准备申请文件(请求书 / 说明书 / 权利要求书 / 摘要) | 《专利法》第26条;《实施细则》第19–26条 |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 第一章(申请文件) |
| 确定申请日与递交日 | 《专利法》第28条;《实施细则》第4条、第12条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细则:邮寄以寄出邮戳日为递交日;电子形式以进入指定电子系统之日为递交日) |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 第三章(受理) |
| 要求优先权(外国 / 本国;声明 + 在先申请副本期限) | 《专利法》第29条、第30条;《实施细则》第34–37条 |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 第一章 6.2(要求优先权) |
| 判断单一性;缺乏单一性时提出分案申请 | 《专利法》第31条;《实施细则》第39–40条、第48–49条 |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细则第48条:分案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第49条: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优先权日,但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 第六章;第一部分 第一章 5.1(分案申请) |
| 申请日前6个月内已公开 / 展出 / 发表(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 | 《专利法》第24条;《实施细则》第33条 |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 第三章 5(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
| 拟向外国申请专利 · 事先保密审查 | 《专利法》第19条;《实施细则》第8–9条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 第五章(保密审查) |
| 涉及遗传资源的发明申请(来源披露义务) | 《专利法》第5条第2款、第26条第5款;《实施细则》第29条 |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26条第5款: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 |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 第一章 5.3(涉及遗传资源的申请) |
| 二、实质审查与答复 | |||
| 答审查意见 · 争辩具备新颖性 |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 第三章(新颖性) |
| 答审查意见 · 争辩具备创造性 |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 第四章(创造性) |
| 答审查意见 · 争辩具备实用性 |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 第五章(实用性) |
| 答审查意见 · 争辩公开充分(说明书能实现) |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 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
| 答审查意见 · 争辩权利要求清楚、得到说明书支持 |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 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
| 答复审查意见 · 修改是否超出原范围 | 《专利法》第33条 |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 第八章(实质审查程序) |
| 同日申请发明 + 实用新型(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 | 《专利法》第9条;《实施细则》第47条 |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 第三章;第四部分 第七章 |
| 涉及计算机程序 / 商业方法发明的审查 | 《专利法》第2条第2款 |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计算机程序本身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可获专利保护;审查标准见指南第九章) |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 第九章(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 |
| 三、复审与无效 | |||
| 收到驳回决定 · 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 | 《专利法》第41条第1款;《实施细则》第65–67条 |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 第二章(复审请求的审查) |
| 对复审决定不服 · 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专利法》第41条第2款 |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1条(案由17) |
| 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视角) | 《专利法》第45条;《实施细则》第69条 |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 第三章(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
| 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定理由(新颖性 / 创造性 / 公开不充分 / 不清楚 / 不支持 / 外观不授权等) | 《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第26条等;《实施细则》第69条 | —(无效理由以《专利法》第22、23、26条等实体条款为准;细则第69条:无效宣告请求书应说明理由,不符合规定的通知补正) |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 第三章(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
| 外观设计无效宣告 · 专门审查规则(与现有设计比对、明显区别判断) | 《专利法》第23条、第45条 | —(外观设计无效宣告的审查规则与发明/实用新型不同,详见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现有设计比对、设计特征、明显区别的认定) |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 第五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 |
| 无效程序中答复与修改权利要求(仅限权利要求书、针对无效理由修改) | 《专利法》第46条第1款;《实施细则》第73条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细则第73条:无效程序中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件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且应针对无效宣告理由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 第三章 4.6(修改) |
| 无效决定的效力(视为自始不存在;不追溯已执行判决、已履行合同) | 《专利法》第47条 |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 第三章;侵权解释(二)第29–30条 |
| 对无效宣告决定不服 · 行政诉讼(三个月内) | 《专利法》第46条第2款 | 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1条(案由18) |
| 复审 / 无效程序 · 口头审理 | 《实施细则》第74条 | —(口头审理的程序规则见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法条层面无独立原文) |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 第四章(口头审理) |
| 四、期限 · 费用 · 维持 | |||
| 确认保护期限(发明20 / 实用新型10 / 外观设计15年,自申请日起算) | 《专利法》第42条第1款 |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 第九章(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 |
| 专利权期限补偿(授权不合理延迟 / 新药上市审评审批) | 《专利法》第42条第2款、第3款;《实施细则》第77–84条 |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第3款:新药相关发明专利,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 《实施细则》第五章(专利权期限补偿);《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 第九章 2(期限补偿) |
| 年费缴纳节点;未缴年费 / 书面放弃导致终止 | 《专利法》第43条、第44条;《实施细则》第114–115条 |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第44条: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或者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 第二章(专利费用)、第九章(终止) |
| 官费减缴(费减备案与适用)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7条 |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的请求。减缴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 第二章(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费减备案) |
| 耽误期限 · 请求恢复权利 / 请求延长期限 | 《实施细则》第6条 |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 第七章(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 |
| 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专利法》第66条第2款;《实施细则》第63条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 |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 第十章(专利权评价报告) |
| 著录项目变更 / 查询专利登记簿 | 《实施细则》第15条、第106条 |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见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6.7;专利登记簿记载事项见细则第106条) |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 第一章 6.7;第五部分 第四章 |
| 五、实施与运用 | |||
| 专利申请权 / 专利权转让(含涉外转让手续;登记生效) | 《专利法》第10条;《实施细则》第15条第1款 |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以《专利法》《实施细则》为准(登记公告后生效) |
| 专利实施许可 · 合同备案(生效后3个月内) | 《专利法》第12条;《实施细则》第15条第2款 |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第12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 以《实施细则》为准(许可合同备案) |
|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 实施 / 纠纷处理) | 《专利法》第50–52条;《实施细则》第85–88条 | 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 第十一章(专利开放许可) |
| 强制许可(情形 / 决定程序 / 使用费裁决 / 诉讼救济) | 《专利法》第53–58条(情形)、第59–63条(程序与救济);《实施细则》第89–91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 以《专利法》第六章(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为准 |
| 共有专利申请权 / 专利权的行使 | 《专利法》第14条 |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 以《专利法》为准(单独实施 / 普通许可 / 全体共有人同意) |
| 职务发明 · 发明人 / 设计人奖励与报酬 | 《专利法》第15条;《实施细则》第92–94条 |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 | 以《实施细则》第七章(奖励和报酬)为准 |
| 专利标识标注(标注规范与法律责任) | 《专利法》第16条第2款;《实施细则》第99条 | 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 |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国知局令) |
|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公布后至授权前实施) | 《专利法》第13条;《实施细则》第54条 |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 侵权解释(一)第22条(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
| 六、侵权与维权 | |||
| 侵权判定 · 保护范围的确定(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附图解释) | 《专利法》第64条 |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 侵权解释(一)第1–4条 |
| 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 + 整体视觉效果 / 设计要点) | 《专利法》第64条第2款 |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解释一第8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认定落入保护范围;第11条:以整体视觉效果综合判断,无差异为相同、无实质性差异为近似) | 侵权解释(一)第8–12条(产品种类、一般消费者、整体视觉效果);解释(二)外观相关条款 |
| 侵权判定 · 全面覆盖原则与等同原则 | 《专利法》第64条 |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权解释一第7条) | 侵权解释(一)第7条;《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13条(等同特征定义) |
| 侵权判定 · 功能性特征(结合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确定内容) |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64条 | 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侵权解释二第8条) | 侵权解释(二)第8条 |
| 侵权判定 · 捐献原则 / 禁止反悔原则 | 《专利法》第64条 | 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捐献原则,解释一第5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禁止反悔,解释一第6条) | 侵权解释(一)第5条、第6条;解释(二)第13条(限缩被明确否定不导致放弃) |
| 侵权抗辩 · 现有技术 / 现有设计抗辩 | 《专利法》第67条 |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解释一第14条:被诉落入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相应特征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的,认定属于现有技术) | 侵权解释(一)第14条 |
| 侵权抗辩 · 不视为侵权(权利用尽 / 先用权 / 临时过境 / 科研实验 / Bolar例外) | 《专利法》第75条 |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 侵权解释(一)第15条(先用权抗辩认定) |
| 侵权抗辩 · 合法来源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专利法》第77条 |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解释二第25条:合法来源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 | 侵权解释(二)第25条(合法来源认定与举证) |
| 赔偿数额(实际损失 / 侵权获利 / 许可费倍数 / 惩罚性赔偿1–5倍 / 法定赔偿3万–500万 / 合理开支) | 《专利法》第71条 |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14–16条(损失、获利、合理开支计算) |
| 诉前禁令(行为保全 / 财产保全) | 《专利法》第72条 |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 以《专利法》为准(配合《民事诉讼法》保全程序) |
| 诉前证据保全(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 | 《专利法》第73条 |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 以《专利法》为准(配合《民事诉讼法》) |
| 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 · 举证责任倒置(制造同样产品者应证明其方法不同) | 《专利法》第66条第1款 |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 以《专利法》为准(配合《民事诉讼法》举证规则) |
| 侵权诉讼时效(3年,持续侵权向前推算3年) | 《专利法》第74条 |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17条:侵权行为持续且在专利有效期内起诉的,赔偿数额自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 《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17条 |
| 假冒专利(行政查处措施与法律责任) | 《专利法》第68条、第69条;《实施细则》第101条 |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以《专利法》第七章、《实施细则》第101条(假冒专利行为列举)为准 |
|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药品专利链接) | 《专利法》第76条 | 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 |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 第三章 第9节(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 |
| 专利侵权纠纷 · 行政处理 / 赔偿调解(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 《专利法》第65条、第70条;《实施细则》第97–98条 |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 以《专利法》《实施细则》为准(被请求人所在地处理) |
| 侵权诉讼 · 管辖法院(侵权行为地 / 被告住所地) | 《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2–3条 |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第3条:原告仅对制造者起诉的,制造地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法院有管辖权) | 以《专利纠纷案件规定》为准 |
| 收到侵权警告 · 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 侵权解释(一)第18条 | 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以侵权解释(一)为准(催告后1个月 / 2个月不撤回不起诉) |
| 七、涉外与 PCT | |||
| PCT 国际申请(提出国际申请与保密审查衔接) | 《专利法》第19条;《实施细则》第8–9条、第118条 |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细则第8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 《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 |
| PCT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手续) | 《实施细则》第120–121条、第127–129条 |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办理该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 《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 第一章(初步审查和事务处理) |
|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海牙体系指定中国) | 《实施细则》第136–144条 | —(海牙体系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进入与审查规则见细则第十二章,原文条文较长、按需查阅) | 《专利审查指南》第六部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 |
| 外国人 / 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专利 · 委托代理机构 | 《专利法》第17条、第18条 |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 第一章 4.1.3.2、6.1(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
| 八、综合要点 | |||
| 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滥用专利权、非正常申请) | 《专利法》第20条;《实施细则》第11条 | 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细则第11条: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 第一章 6.7.5;第二部分 第八章(诚实信用原则审查) |
| 职务发明权属 / 合作与委托发明归属 / 发明人资格 | 《专利法》第6条、第8条;《实施细则》第13–14条 |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细则第13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包括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退休、调离或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 以《专利法》《实施细则》为准(指南无独立章节) |
| 专利纠纷案由与受理范围(25类案由总览) | 《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1条 | —(25 类案由:权属、合同、侵权、假冒、临时保护期使用费、诉前保全、确认不侵权、确认是否落入保护范围等,完整清单见规定第1条) | 以《专利纠纷案件规定》为准 |